posted by Eric Huang at 7/15/2005 03:37:00 下午
在其他網站看到的消息,有根據的喔!引用文章如下----------------------------------如果我沒誤會大法官的解釋, 台中四縣市診所集體退出健保, 對診所和病人都沒害處.1. 非合約診所直接向病人收錢, 病人可以持收據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比照海外就醫規定, 點值保障一塊錢), 健保局不得拒絕.2. 未繳健保費者, 可以在健保合約醫療機構求診(直接 call 消防局請他派車專送, 也不用花錢), 健保合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健保局也不得拒絕給付.3. 建議醫師公會這樣主張: 反對全民健保多收錢, 醫院診所看病先付現. 4. 健保倒不倒是官府事, 逼上梁山只得做好漢, 所以高理事長及中部前輩務必堅持到底. Ref.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 | 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11:11 上午
張貼留言
<< Home
檢視我的完整簡介
1 Comments:
在其他網站看到的消息,有根據的喔!
引用文章如下
----------------------------------
如果我沒誤會大法官的解釋, 台中四縣市診所集體退出健保, 對診所和病人都沒害
處.
1. 非合約診所直接向病人收錢, 病人可以持收據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比照
海外就醫規定, 點值保障一塊錢), 健保局不得拒絕.
2. 未繳健保費者, 可以在健保合約醫療機構求診(直接 call 消防局請他派車專
送, 也不用花錢), 健保合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健保局也不得拒絕給付.
3. 建議醫師公會這樣主張: 反對全民健保多收錢, 醫院診所看病先付現.
4. 健保倒不倒是官府事, 逼上梁山只得做好漢, 所以高理事長及中部前輩務必堅
持到底.
Ref.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 | 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
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
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
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
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
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
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
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
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11:11 上午
張貼留言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