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7月 15, 2005

F/U bad news again.

健保調漲 歐巴桑:貴死人!

健保負擔漲 看病像剝皮!病患大罵

中部四縣市1700家診所 8月退出健保

消基會:衛署掛羊頭賣狗肉

老先生:看病,像被罰錢

1 Comments:

Blogger Roland said...

在其他網站看到的消息,有根據的喔!

引用文章如下
----------------------------------
如果我沒誤會大法官的解釋, 台中四縣市診所集體退出健保, 對診所和病人都沒害
處.
1. 非合約診所直接向病人收錢, 病人可以持收據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比照
海外就醫規定, 點值保障一塊錢), 健保局不得拒絕.
2. 未繳健保費者, 可以在健保合約醫療機構求診(直接 call 消防局請他派車專
送, 也不用花錢), 健保合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健保局也不得拒絕給付.
3. 建議醫師公會這樣主張: 反對全民健保多收錢, 醫院診所看病先付現.
4. 健保倒不倒是官府事, 逼上梁山只得做好漢, 所以高理事長及中部前輩務必堅
持到底.

Ref.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 | 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
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
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
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
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
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
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
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
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11:11 上午

 

張貼留言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