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用藥之相關規定
( 轉載自中央健康保險局 )
1.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病人的處方用藥,每次開給三日份的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可開給五日份的用量;但醫師也可視病情的需要,對一般病人最高一次開給七日份的用藥量,對慢性病人一次開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
2.醫師如果未註明處方不可替代,藥師或藥劑生可以價格不高於原處方藥品,而且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任何廠牌藥品替代。藥品的處方或替代,要以收載在藥價基準的品項為限。
3.醫師可將處方箋交付保險對象到特約藥局調劑,並且可依病情需要,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其適用疾病範圍,由主管機關另訂。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並可分次調劑,每次調劑最多給予30日以內的用藥量。
4.在偏遠地區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保險對象,如果無法到原處方的特約醫療院所調劑,而且所在地區又無特約藥局時,可以依規定到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領藥。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edlaw/3/1248257976/2005062002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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